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财保745号 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祁和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武汉东湖支行账号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账号为×××内1,835,626.7元额度予以冻结。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8201919202200264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为防止被执行人在诉讼之前转移、隐匿财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武汉东湖支行账号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账号为×××内1,835,626.7元的额度,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