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8民初17879号之一
原告:海南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白水塘路15号锦地翰城二期B区16号楼8层8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祁和丰。
被告: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海南省海口南宝路旁宏利大楼D幢303室。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90年10月30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长滨路6号*****6栋2**1301房。
原告海南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2022年12月1日,本院收到原告海南海盈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海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8.53元(原告已交纳),因撤诉减半计收为4654.27元,由原告海南海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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