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6执157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9)鲁1326执15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现因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作出的(2019)鲁1326执15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在青岛重庆南路支行的银行存款79086.6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