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6执17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经济开发区(温水园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鲁1326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的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的资金6146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