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6执15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青岛重庆南路支行的存款81100元,实际冻结2013.33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 孙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