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与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6民初1769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经济开发区银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长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彭欣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