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长开森源电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4237号
原告:西安长开森源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578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全利,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园,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华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桂萍,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正泽,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长开森源电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长开森源电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长开森源电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长开森源电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4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薛 敏 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东
书记员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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