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0113民初12558号
原告:陕西华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商务广场B座1幢10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城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城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10号长景大厦(金泰财富中心)21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华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华羿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陕西华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7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六路风憬SOHO国际项目架设一台800K**箱式变压器,该项目土建工程由原告负责,被告负责电气工程施工及办理相关供电手续,并约定工程总金额为510000元,合同签订七日内支付60%,即306000元,施工安装完成验收合格供电前七天内付清余款。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306000元,被告至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电气工程施工,并办理相关供电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及时将800KVA箱式变压器进场并安装到位,但由于原告内部人事变动,一直未确定施工配合人员,导致施工延误时间过长,致使被告在供电局已办理的供电方案过期,供电方案作废,后双方在重新办理供电方案费用上未谈拢,致使延误至今;由于原告原因导致工期延长、供电方案作废,原告应承担重新办理手续的费用及工程材料差价。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六路风憬SOHO国际项目架设一台800K**箱式变压器,工程总价款为510000元,原告负责土建工程,被告负责电器工程施工及办理相关供电手续。2015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306000元。庭审中被告称因原告的供电方案过期导致停工。
上述事实,有《工程施工合同》、银行进账单、网络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关于原告的诉请,经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有电器工程施工及办理相关供电手续的义务,故被告以供电方案过期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华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继续履行与原告陕西华羿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电气工程施工,并办理相关供电手续。
本案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后由被告陕西华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另2180元退回原告陕西华羿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兰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