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27民初3356号
申请人:***,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申请人:姬宏经,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都东升,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中原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3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59859919。
法定代表人:王春城,总经理。
***、姬宏经与都东升、中原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姬宏经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在封丘县财政局的被申请人中原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河南省南水北调渠首及沿线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第一期二片区封丘县第三年度工程33标段工程款64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在封丘县财政局的中原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河南省南水北调渠首及沿线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第一期二片区封丘县第三年度工程33标段工程款64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炜
审判员 杨军强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