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鄂0303执保288号
湖北十堰西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源道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荆州市成昌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鄂0303民初32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解除对湖北十堰西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向被申请人荆州市成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0000元的查封、冻结。
附:(2018)鄂0303民初32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份
联系人:蔡光义
联系电话:0719-8548730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