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03执3420号
申请执行人:高新正。
被执行人:南阳市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高新正与被执行人**、南阳市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豫1303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租金546000元及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每日427.4元的标准应支付的占用使用期间的租金等。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催告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经网络查控,查明:
1、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有价证券。
2、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银行中有数百元不等的存款。因本案标的额巨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上述财产暂不予处置。
二、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对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提取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被执行人南阳市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辉支付的工程款500000元,但尚未实际决算。
四、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3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另,本院于诉讼中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199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予以扣划。扣缴执行费8599元后,余下190401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现被执行人**、南阳市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为租金546000元及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每日427.4元的标准应支付的占用使用期间的租金[租金计算以本院(2018)豫1303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为准,另,已执行到位的199000元,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债务利息、主债权、迟延履行金的顺序依法扣减]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豫1303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炯
审判员曹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豫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