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阳市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03执2438号
申请执行人:高卫红,男。
被执行人:南阳市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高卫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豫1303民初1521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5840元,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南阳市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并依法对其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但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被执行人南阳市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卫红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8年12月2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高卫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584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58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豫1303民初1521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炯
审判员曹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