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03执98号
申请执行人:赵燕燕。
被执行人:南阳市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阳市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豫1303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89378元及利息等。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催告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经网络查控,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
二、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
1、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等财产信息。
2、于2019年1月25日冻结、提取了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被执行人支付的工程款191422元,因该工程款双方未进行决算、拨付而尚未到位。
三、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现被执行人南阳市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8937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院(2018)豫1303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为准]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豫1303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炯
审判员曹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豫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