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兴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莱阳市兴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682民初2554号 原告:***,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阳汇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阳市兴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团旺镇团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阳古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莱阳市兴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兴旺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兴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从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到被告处从事办公室工作,由于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3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兴旺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确实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确认事实如下: 2006年1月4日,原告应聘到被告处工作从事办公室工作,一直工作至今。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遵守被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 2021年3月18日,原告申诉至莱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确认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3月18日,莱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莱劳人仲案字【2021】第18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外,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还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主体适格,原告提交的招用职工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表等证据,并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证实原告于2006年1月4日到被告兴旺公司工作至今,工作期间原告遵守被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等事实,由此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持续性、稳定性等基本特征,现原告***据此要求确认自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与被告兴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及其他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莱阳市兴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在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莱阳市兴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