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中古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莱阳市中古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前卫置业有限公司、莱阳市供销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6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莱阳市中古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五龙南路中古城村东。
法定代表人:迟秀全,经理。
委托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前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83-22-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莱阳市供销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昌山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莱阳市中古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古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烟台前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卫公司),二审被上诉人莱阳市供销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宇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民一终字第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古城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三套房屋抵顶工程款,现工程已交付使用,前卫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向中古城公司交付涉案房屋,而是擅自对外出售,因此,中古城公司有权利向前卫公司主张违约赔偿损失。第二。前卫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其违约出卖本应抵顶工程款的房屋,获得的差价部分正是中古城损失,前卫公司应当支付。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被申请人前卫公司、二审被上诉人航宇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2010年9月27日,前卫公司与中古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中古城公司为莱阳市五龙小区给排水施工、小区道路硬化项目施工工程,工程款结算方式为:工程造价抵顶商住楼2套(8-5-101、8-1-301),按交费时价格计算,差额超过15万元,另抵顶房屋一套(价格为252700元,房号8-2-501),差额部分多退少补。该约定是双方对工程价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并不必然导致物权的变动,在中古城公司办理本案争议房屋的房屋产权之前,中古城公司并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因物权变动而产生的预期利益中古城公司无权享有。前卫公司以高出双方约定价格出卖涉案房屋,是其对涉案房屋的物权处分,前卫公司与中古城公司虽约定将涉案房屋抵顶工程款,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物权并没有发生变动,因此,前卫公司有权利处分涉房房屋。因双方未约定不履行涉案合同的违约责任及损失如何承担,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卫公司仍负有向中古城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义务。因中古城公司未取得涉案8-2-501号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其主张应取得前卫公司出卖涉案房屋所得的超出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古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莱阳市中古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晖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