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中古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莱阳市中古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阳市中古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4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1098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中古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前卫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抗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5)**执字第10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