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中古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莱阳市照旺庄镇田家灌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6-01-11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莱阳照民初字第83号
原告:莱阳市中古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莱阳市五龙南路中古城村东。
法定代表人:迟秀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朋里、吕忠宾。
被告:莱阳市照旺庄镇田家灌村村民委员会。地址:莱阳市照旺庄镇田家灌村。
法定代表人:田寿伟,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莱阳市中古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莱阳市照旺庄镇田家灌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吕忠宾、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农村道路工程协议书,被告将村两条街道硬化工程交由原告负责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经决算总工程款为101307.50元,被告于2008年12月30日前共计付款43000元,余款58307.5元一直未付,经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8307.5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确实给我村硬化道路,但是不是我们这一届村委与原告签订的施工协议,并且路修的具体情况与决算书中的也不相符。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为被告硬化街道。工程竣工后,双方于2008年4月26日签订田家灌村混凝土道路施工决算书,决算书中内容载明:“1、村中修路共计:515米乘以3.5米等于1802.5平方米乘以55元等于99137.50元;2、装载机平整道路:7小时乘以150元等于1050元;3、道路平整用工:16工乘以40元等于640元;4、道路垫石子:8立方米乘以60元等于480元合计:101307.50元甲方:莱阳市照旺庄镇田家灌村委会乙方:莱阳市中古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4月26日”。后被告向原告付款43000元,余款58307.5元一直未付。
审理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农村道路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但该协议书中村委会印章与决算书中的真实印章不符。对于每平方米55元的单价,被告认为与当时市场价不符,过高。对于路宽3.5米,原告称路宽平均为3.5米,被告则认为过窄,实际为3米。关于利息,原告未提交具体的利息计算方法,且决算书中对利息亦无约定。
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相关当事人当庭陈述、决算书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修路,共计工程款101307.50元,该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决算书为证,该决算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依照决算书内容支付工程款。原告自认被告已还款43000元,故被告尚应支付58307.5元欠款。被告所辩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决算书中未约定利息支付方式,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莱阳市照旺庄镇田家灌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莱阳市中古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5830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崔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