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2民初2241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莱阳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莱阳市城厢街道军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莱阳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