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莱阳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124-1号
申请执行人:**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庙后村。
法定代表人:左志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市军民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民三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分公司(原名称为泰安弘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位于**市军民路86号弘盛现代城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分公司(原名称为泰安弘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位于**市军民路86号弘盛现代城39号楼101号房屋名下价值50万元的房屋。自查封之日起,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