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423执保59号之二
申请保全人:***,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开县。
被保全人:广西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钟山县龟石南路西侧公园华庭B幢B-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27230784930。
法定代表人:邱璐。
被保全人:蒙山县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蒙山县蒙山镇滨江路一期工程安置区二区十四方块10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3MA5P06582M。
法定代表人:侯文生。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广西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蒙山县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保全标的为价值9070657.54元的财产。本院依据(2022)桂0423民初7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广西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及蒙山县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现申请保全标的已作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广西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蒙山县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已作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登远
审 判 员 黄 珏
审 判 员 黄启源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丽敏
书 记 员 秦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