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生美元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民终67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钟山县龟石南路西侧公园华庭B幢B-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27230784930。
法定代表人:邱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耀询,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越,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生美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1088号源盛城现代仓储物流中心B区3栋11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L714YX0。
法定代表人:唐玲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海福,男,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二被上诉人***、周海福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祖顺,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生美元投资有限公司、***、周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广西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8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8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143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宋桂芬
审判员  姚 娟
审判员  覃 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