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莱阳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民终56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旌旗西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辛同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釜铭,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武,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住莱阳市。
上诉人莱阳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阳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莱阳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莱阳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莱阳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陈晓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吕伟亮
书记员张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