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2民初5856号
原告:莱阳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莱阳市旌旗西路339号绮丽苑小区0003-501、50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鸿杰大药房有限公司,地址:莱阳市昌山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初杰忠,经理。
被告:***,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阳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鸿杰大药房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阳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