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亚东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衡水亚东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1民初857号

原告:***,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被告:衡水亚东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东明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源,该公司总经理。

***与衡水亚东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继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要欣欣

书 记 员 甄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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