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1民初857号
原告:***,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被告:衡水亚东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东明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源,该公司总经理。
***与衡水亚东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继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要欣欣
书 记 员 甄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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