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权县绿山造林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左权县绿山造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曲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122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左权县绿山造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益霞,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曲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磊,职务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左权县绿山造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曲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1民终2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阳曲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阳曲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左权县绿山造林有限公司工程款6754371.78元,及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351133.53元(自2019年6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7月19日);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1084元,执行费63683元,以上共计7320272.3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阳曲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320272.3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阳曲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320272.31元的资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孔帆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