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大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3执25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1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大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大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5]7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大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5]77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大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大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415元,其中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前述案款3365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113执2581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超
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贺甜
打印:贺甜校对:贺甜2016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