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19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夏店村。
法定代表人:*民生。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路泰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平煤集团焦化公司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民生、平顶山市路泰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2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8月31日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民生、平顶山市路泰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存款10383813.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