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1935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董琢理,行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夏店村。
法定代表人:李民生。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路泰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平煤集团焦化公司东。
法定代表人:郭少亭,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民生,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
被执行人:杨卫红,女,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李民生、平顶山市路泰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杨卫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2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341887.92元【利息(含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23日,之后的利息(含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平顶山市路泰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李民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平顶山市路泰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李民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杨卫红在其与被告李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卫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李民生、平顶山市路泰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杨卫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杨卫红、李民生有位于平顶山市常××庄园××单元××、××、××西××房产××套,申请人申请暂不查封。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共计18辆车,因车辆未实际扣押,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
三、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郑州市住房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姚 丽
审判员 王 千
审判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晓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