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502执1215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帮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448号。组织机构代码57936369-4。
法定代表人李东进,总经理。
被执行人商孟孟
被执行人商宝亮
本院在执行东营市***帮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商孟孟、商宝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商孟孟、商宝亮无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296号
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寿军
审 判 员 隋连成
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