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软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软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外贸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0291民初7164号
原告河南软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杨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省外贸学校。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进营,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生,住郑州市,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河南软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外贸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嘉铃按照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01929.72元及利息(利息以2301929.72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1年4月14日至被告实际支付所有工程款期间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诉后同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被告河南省外贸学校应支付的合同总价款为2855929.72元;截止2022年6月15日,被告河南省外贸学校实际支付原告河南软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54964.86元,尚欠原告河南软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00964.86元;
二、被告河南省外贸学校分别于2022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河南软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4185.94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河南软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1185.95元、于2023年2月20日前支付原告河南软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5592.97元,上述共计1400964.86元;
三、如被告河南省外贸学校按时全额支付原告河南软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双方对于涉案工程的款项的权利义务消灭,原告河南软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对被告河南省外贸学校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等款项的主张;
四、如被告河南省外贸学校不能按时、全额支付任意一笔款项,视为被告河南省外贸学校没有履行义务,原告河南软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尚欠的工程款金额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河南省外贸学校以欠付款项为本金自2021年4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同时被告河南省外贸学校应赔偿原告河南软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告河南软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产生的诉讼费12607.72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0000元等。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607.72元,由原告河南软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屠嘉铃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