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3民初1398号
原告:***,男性,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男性,1971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刘英。
被告: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郑小海。
原告***与**、贵州天凯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黔红
书 记 员 董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