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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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60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恒力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28093246F)。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莫枝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5819R)。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京虹五羊广场3-1、3-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恒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12执60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