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17739号
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产业大道(变电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0504741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遵义星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金科中央公园城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GYWWW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京虹五羊广场3-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5819R。
法定代表人:**位,董事长。
被告: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腰站办事处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7343289451。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星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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