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17739号 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产业大道(变电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0504741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遵义星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金科中央公园城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GYWWW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京虹五羊广场3-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5819R。 法定代表人:**位,董事长。 被告: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腰站办事处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7343289451。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星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