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824民初812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永顺锅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陕西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某,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永顺锅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亭煤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华亭煤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永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华亭煤电公司支付工程款209.40254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0日,永顺公司与华亭煤电公司华亭煤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永顺公司负责华亭煤矿锅炉除尘系统改造并增加脱硫系统,合同价款279.402542万元。华亭煤电公司每月支付工程量80%的进度款,直至合同总价款的8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支付合同结算款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结束后支付。合同签订后,永顺公司积极履行合同,华亭煤电公司却不履行支付进度款的义务,致使工程进度缓慢,华亭煤电公司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此后,永顺公司多次要求华亭煤电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华亭煤电公司仅支付70万元,永顺公司多方筹措资金于2018年4月份完成了工程并投入使用。永顺公司委托平凉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锅炉尾气检测,结果为脱硫达标,除尘不达标,永顺公司又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改造,但检测除尘仍不达标。根据检测结果,多位专家分析,除尘不达标的原因是涉案锅炉漏风严重,氧气含量过高所致,永顺公司又多次催促华亭煤电公司改造锅炉,华亭煤电公司只进行简单维修,仍未解决锅炉漏风、氧气含量过高问题。华亭煤电公司再不改造锅炉,只要求永顺公司整改,在双方沟通协商过程中,华亭煤电公司于2020年4月5日借口违约解除了涉案合同。
被告(反诉原告)华亭煤电公司辩称,一、永顺公司工程环保不达标且拒绝整改,已严重违约。2017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的《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华亭煤矿生产区锅炉除尘系统改造项目技术协议书》明确约定,永顺公司必须完成从工程勘察、环评、设计、供货、施工、安装、检验、调试、试运行、改造部分的环境监测、环评验收、总验收、技术培训等贯穿整个工程的所有工作。改造后的技术指标为:烟气经除尘脱硫设施处理后,在任何带负荷工况下运行必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烟尘不超过50mg/m、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不超过300mg/m的标准,锅炉脱硫除尘改造后除尘效率>95%,脱硫效率>95%,脱硫水闭路循环。2017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华亭煤矿锅炉除尘系统改造项目施工合同》,明确工程内容为:华亭煤矿生产区4台6吨蒸燃煤锅炉除尘脱硫改造(以技术协议为准)。永顺公司施工结束后,华亭煤电公司委托环保部门认证的环境监测机构对该项目进行环保检测验收,监测报告结论:颗粒物排放浓度背离合同约定技术指标,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限值。华亭煤电公司先后多次以业务联系书、专门函件要求永顺公司进行整改,永顺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已严重违约。
二、未支付进度款的责任不在华亭煤电公司。根据涉案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5条工程量确认: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在每月的20日向发包人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合格工程量报告,超过此时限并入下一个月进行计量。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规定: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月的20日承包人申报自己当月累计完成合格工程量,此后的14个日历天内为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审核期。审核无异议的发包人支付当月合格工程量80%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永顺公司应于每月20日向被告华亭煤电公司提交进度验收申请,永顺公司在施工期间只于2018年5月初向华亭煤电公司提交了一次工程进度验收单,5月17日华亭煤电公司即组织了矿内验收,5月22日组织了公司验收,确认工程量后于6月29日结算工程进度款70万元,华亭煤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了义务。
三、质量不达标的责任在永顺公司。锅炉氧含量是指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一般用于指导锅炉运行控制的烟气中氧气的容积含量的百分率(%)。国家对氧含量给定了基准值,通过基准值按照公式折算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并未对锅炉氧含量做强制要求。永顺公司在投标、施工前对本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勘察,在明确清楚锅炉运行现状基础上进行的投标和改造。平凉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为被告华亭煤电公司锅炉出具的《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工业锅炉外部检验报告》中明确:“本次检验未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允许投入运行”,表明华亭煤电公司锅炉符合特种设备运行规定。对此,永顺公司充分了解。华亭煤电公司针对锅炉局部密封不严的部位(永顺公司提出的改造部位)进行了改造,在出渣机出口安装密封门,配合永顺公司对省煤器进行密封处理,对除尘器溢流口做了加高处理。经过密封性处置后,锅炉氧含量并未降低。因此,永顺公司主张氧含量过高系华亭煤电公司锅炉漏风造成不能成立。
四、永顺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华亭煤电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2018年10月8日华亭煤电公司委托第三方(平凉中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生产区锅炉房烟气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1、2号锅炉颗粒物排放浓度110.1mg/m,仍超标1.2倍,3、4号锅炉颗粒物排放浓度80.2mg/m”。华亭县环保局分别于2018年5月10日、6月27日、11月15日三次下发《华亭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华亭煤矿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催办华亭煤电公司生产区锅炉除尘脱硫系统改造工程。2018年12月26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现场监察,要求华亭煤电公司必须于2019年1月30日前完成生产区锅炉房除尘系统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否则将进行环保处罚。2019年12月5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下发《关于2019年第四季度“双随机”环境执法检测情况的通报》要求尽快完成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4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又连续两次下发《关于环境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催办该项目整改。由于永顺公司施工的工程不达标,不能通过维修或更换方式整改实现达标,只能通过重新施工才能完成整改工作,华亭煤电公司不得不重新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对涉案工程进行整体拆除、二次改造,共产生拆除费用3万元,增加费用139.479543万元,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无法估量。
五、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依法解除。2020年3月18日,华亭煤电公司致函永顺公司,要求其在2020年4月5日前进行整改,到期未整改,华亭煤电公司将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日期为2020年4月5日(依据双方合同专用条款47条补充规定)。永顺公司签收函件后,到期未整改。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三项、第十条规定,合同已依法解除。故请求驳回永顺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华亭煤电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华亭煤矿锅炉除尘系统改造项目施工合同》;2.判令永顺公司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39.479543万元(含拆除费用3万元);3.判令永顺公司返还华亭煤电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0万元整;4.请求判令支付违约金22.463961万元;5.永顺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永顺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通过公开投标,以EPC总承包的方式承建华亭煤矿锅炉除尘系统改造项目。2018年6月29日,华亭煤电公司通过西安银行城西支行,账号×××向永顺公司支付工程款70万元。施工结束后,华亭煤电公司委托环保部门认证的环境监测机构对该项目进行环保检测验收,监测报告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不符合合同约定,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限值。
2018年10月8日,华亭煤电公司委托第三方平凉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锅炉房烟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2号锅炉颗粒物排放浓度110.1mg/m,仍超标1.2倍,3、4号锅炉颗粒物排放浓度80.2mg/m”,环保部门催办改造,永顺公司未整改。华亭煤电公司不得不整体拆除永顺公司承建的所有设施,重新招标确定新的施工单位,在2017年7月-2019年12月期间,由于市场变化,华亭煤电公司第二次招标价为418.882085万元,造成直接损失139.479543万元(含拆除费用3万元)。涉案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8年1月22日,至合同解除日2020年4月5日,逾期804天,依据涉案合同35.2款违约责任约定,应计算的违约金为804*1*2794025.42=22.46396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第60条、第94条、第96条、第107条、第111条、第11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8条等法律规定,永顺公司履行合同中因自身设计缺陷完成了总包工程,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给华亭煤电公司造成了损失。
综上,永顺公司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华亭煤电公司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由永顺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等规定提起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永顺公司辩称,一、对华亭煤电公司解除合同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该解除行为违法。华亭煤电公司要求永顺公司承担经济损失139.479543万元,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永顺公司改造工程脱硫系统完全符合环保标准,除尘没有达标。脱硫系统和除尘系统完全是两个独立运行的设备系统,华亭煤电公司不考虑上百万的设备和永顺公司几个月的施工成果,借此全部拆除无理霸道。关于除尘系统的不达标问题,永顺公司在征询专家并实际勘察研究认为,主要原因是华亭煤电公司的锅炉氧含量过高造成,正常锅炉含氧量为9%左右,涉案锅炉含氧量为16%,致使烟尘的实际测量数值要乘以三倍,进而导致烟尘排放不符合环保标准。永顺公司本着处理问题的态度多次和华亭煤电公司协商解决,华亭煤电公司回避不达标的真实原因,强词夺理不予配合,以至除尘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因此,华亭煤电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无理。
二、永顺公司不构成违约,华亭煤电公司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行为违约。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华亭煤电公司每个月支付工程量80%的进度款,直至合同总价款的80%。合同签订后,永顺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华亭煤电公司一直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在资金十分短缺的情况下,工程进度缓慢,200多万的工程项目,直至工程全部结束,华亭煤电公司共支付70万元。因此,华亭煤电公司首先违约。
三、依法驳回华亭煤电公司要求返还70万工程款的请求。工程已完工,且华亭煤电公司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两年之久,华亭煤电公司违约解除合同,不仅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请求驳回华亭煤电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永顺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招标文件,证明华亭煤电公司对除尘设备的特别要求,备注栏要求必须是麻石水浴式,永顺公司按照华亭煤电公司要求配置。证据2,建设施工合同,证明合同价款为279.402542万元;合同第一部分第一条工程内容为A安装高效除尘器并拆除现有4台麻石水浴除尘器。B设计施工脱硫工艺配套设施及防护建筑等,证明除尘和脱硫完全是两个运行系统,脱硫系统完全达标,华亭煤电公司要求完全拆除属于无理要求;合同第三部分第26条约定,每月20日永顺公司申报当月工程量,14天的审核期,审核无误即付当月工程量的80%工程款。证据3,检测报告2份,证明华亭煤电公司锅炉烟气氧含量过高是造成检测结论不达标的原因。证据4,文章:烟气氧含量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影响,证明烟气氧含量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的影响。证据5,环保局文件,证明麻石除尘系统政府职能部门支持。证据6,情况说明、耐火材料收货单等,证明华亭煤电公司对锅炉进行了整改,但烟尘氧含量依然高居不下,“带负荷工况”和“颗粒物测算值”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证据7,整改通知单、进度结算单、进度验收单等,证明华亭煤电公司延迟付款违约。证据8、招标文件,其中第一页的项目概况第五行陈述锅炉运行效率在最好的状态,运行效率达到75%-85%。第十一行陈述锅炉排放标准均达不到国家的标准要求。第二页备注除尘器必须使用麻石水浴设备。第五章第四项除尘器要求每台锅炉安装一台麻石水域设备。以上内容证明华亭煤电公司技术要求是全部使用麻石水域设备,且其对锅炉运行热效率承诺的非常好,不存在氧含量高的问题,对除尘设备选择不是技术方面的设计。招标文件所有材料没有华亭煤电公司提交的2017年5月25日的检测报告,因此,永顺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没有过错。证据9,双方邮件来往及短信记录共9张,证明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才产生了2019年8月2日永顺公司函。
华亭煤电公司对永顺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工程是否达标与采取的方式无关,与方案、施工质量和设施设备有关,与麻石水浴式无关。结算要经过工程师提交工程量报告,有合格工程量的确认、申报,华亭煤电公司只收到了一次申报,所以只支付了一次的款项。证据3检测报告未表明除尘不达标的原因在于涉案锅炉。证据4是学术讨论,不能作为工程达标的依据。证据5无异议,该证据只是对该招投标、项目开工、施工的批复。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具备。证据中的检测说明,表明永顺公司能力有限,工程无法达到合同要求。证据7整改通知单不全,永顺公司推诿不整改,进度结算单没有任何人签字、盖章,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必须要有4个单位共同签字、盖章才生效。项目清单和计价表为永顺公司单方制作;2018年5月22日的进度验收单有8个单位的公章确认,没有异议。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锅炉运行效率75%-85%,锅炉检测报告符合标准,除尘器必须使用麻石水浴设备有前提条件,在烟尘小于等于80毫克,二氧化硫小于等于400毫克的情况下使用麻石水浴,在2017年8月17日的澄清函中,由于对华亭市环保局批复要求,除尘器的改造标准发生变化,烟尘由80毫克变为50毫克,二氧化硫由400毫克变为300毫克,麻石水浴不能达标,所以华亭煤电公司发函澄清,永顺公司明确回复都能达到环保新标准。技术指标作为设计依据,应该根据技术指标来设计,没有强行要求使用麻石水浴设备。
华亭煤电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中标通知书、《华亭煤矿锅炉除尘系统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华亭煤矿生产区锅炉除尘系统改造项目技术协议》、《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亭煤矿锅炉除尘系统改造项目评标澄清函》,证明永顺公司为项目中标单位,双方在合同中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特别关于合同价款、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条件、锅炉改造后的技术指标、技术参数等进行了约定。永顺公司工程迟延交工804天。如合同第32页25.1条,26条规定工程进度款需按月申报等程序要求。技术协议第五条第一项的要求等。证据2,业务往来函件和相关会议纪要14件,证明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和交流,部分问题得到了整改,但仍有部分问题一直未整改,2020年3月18日《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华亭煤矿关于锅炉脱硫除尘改造工程限期整改的函》中明确了整改期限,并明确告知对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即解除双方的施工合同。证据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检测报告6份、环保局整改通知6份,证明国家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标准,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改造后锅炉污染物排放的检测结果、平凉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对改造前后锅炉允许投入运行的检验结果、锅炉改造后不达标政府相关部门督促整改情况,涉案锅炉质量合格。证据4,转账凭证,证明支付工程款70万元。证据5,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成交通知书1份1页,证明华亭煤电公司2019年12月19日重新招投标的中标金额为418.882085万元,与第一次中标形成差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9.479543万元(含拆除费3万元)。证据6,2017年5月25日平凉市环境监测站《废气污染物监测报告》,证明涉案锅炉运行情况。证据7,2017年5月25日平凉市环境监测部门的检测测报告,证明永顺公司招投标前知晓该报告内容,了解锅炉排放情况。证据8,2017年8月投标文件,概况中表明永顺公司对涉案锅炉烟气参数进行了认真分析,根据实际烟气指标和环保排放要求制定了设计方案,对烟气进行除尘、脱硫处理,使之达标排放,且投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勘察现场。证据9,永顺公司的设计图纸文字说明,证明永顺公司对涉案锅炉状况了解,且对烟气设计条件和性能保证做了明确说明,对烟气、二氧化硫、浓度等均有约定。
永顺公司对华亭煤电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2中关于质量不合格,2018年10月30日《检测报告》说明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均达标,对其他证明目的不认可,环保局的文件通知与永顺公司没有关联,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但证明华亭煤电公司一直在投入使用涉案锅炉。对2017年7月10日、2019年6月13日由平凉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永顺公司未主张锅炉安全问题。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5不予认可,永顺公司没有放弃解决问题,华亭煤电公司不予配合,违反约定单方招标。证据6、7真实,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招标前永顺公司不知情,华亭煤电公司在2017年5月25日做过检测,应该在项目概况中具体陈述,项目概况反映锅炉状态良好,与该报告结果相违背。证据8,投标文件真实性没有异议,文件中对烟气进行除尘、脱硫处理,使之达标排放的陈述是文件中都有的,永顺公司没有在招投标前看过检测报告。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永顺公司的图纸根据招标文件来设计,招投标文件中锅炉能达75%-85%的运行效率。
一、关于涉案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以及约定的内容
2017年10月20日,永顺公司通过工投标与华亭煤电公司所属华亭煤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0月16日签订《华亭煤矿生产区锅炉除尘系统改造项目协议》。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主要条款有:1.1工程内容:1、针对每台锅炉安装新型高效除尘器并拆除现有4台麻石水浴除尘器。2、设计施工脱硫工艺配套脱硫设施及防护建筑。3、对现有锅炉烟道进行配套改造。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脱硫装置及烟道,改造更换引风机4台。5、拆除现有2座钢烟囱,重新设计安装1座高度为45米钢烟囱。工程依据双方认定的图纸及技术协议内容进行施工。2.工程范围。3.工期:2017年10月22日开工,2018年1月22日竣工。4.工程质量标准:合格。5.工程价款279.402542万元。6.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2、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7.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词语定义相同。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合同签订地:华亭县。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主要条款有: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质量与检验。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责任分别承担。5.安全施工。6.合同价款与支付。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实际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时结算。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付款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7.材料设备供应。8.工程变更。9.竣工验收与结算。10.违约、索赔和争议。11.其他。44.6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有过错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主要条款有: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质量与验收。5.安全施工。6.合同价款与支付。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的20日申报当月累计完成合格工程量,此后的14个日历天内为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审核期。审核无异议的发包人支付当月合格工程量80%的工程款。《华亭煤矿生产区锅炉除尘系统改造项目协议》主要条款有:1.项目名称。2.项目主要内容。3.改造依据。1、HJ2000-2010《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2、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4.改造原则:1、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进行设计,严格符合环保标准的具体要求。2、除尘器的除尘效率按照工艺条件进行设计,并有效提高技术指导空间,适应国家对环保治理不断严格的要求和当地总量控制的要求。3、采用先进技术,并结合华亭煤矿具体实际条件,在考虑到技术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减少占地面积,节省投资。4、没有三废产生:废气达标排放,无废水、废渣排放。5、药剂选择以廉价、易得、运输方便为主,脱硫副产物不能造成二次污染。6、除尘器为一炉一套配置;脱硫塔为两炉一塔配置。7、整套系统设计按照系统自动运行并辅助现场机旁操作,采用成熟、可靠完善的控制方案,减少操作人员的数量和劳动强度。8、系统内的设备、仪器仪表、材料均采用技术领先,性能先进的国内外一线品牌产品,保证质量。9、系统内主要设备寿命保证不低于30年。10、设计坚持基本建设程序,依据完整准确的现场条件及其他基础设计资料进行工程设计。11、符合实用要求:选择的处理工艺流程、构(建)筑物型式、主要设备和计算机数据等最大限度地满足生产和使用的需要,以保证处理功能和实用性的统一。12、操作方便、维护简单、运行费用低。材料质量好、可靠性高、噪音小、运行稳定,无二次污染。13、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本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卫生。5.项目技术指标:1、烟气经除尘脱硫设施处理后,在任何带负荷工况下运行时必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烟尘不超过50mg/m3、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不超过300mg/m3的标准。2、脱硫工艺要做到闭路循环,除尘、脱硫废渣要有储存处置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3、房屋及建筑物建设主要技术指标:根据工业厂房建筑相关标准设计施工,空间尺寸必须满足设备设施布置安装要求,水电暖排设计及安装齐全,且具备防雨、保暖等要求。4、新建烟囱:高度45米,出口内径按照32蒸吨锅炉排放要求设计,应标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5、环保主要技术指标。6.项目分项内容设计要求:1、麻石水浴除尘器技术要求,(1)新除尘器的制作充分利用原基础,在对原基础进行清扫、完善的情况下进行制作。(2)新除尘器选用MCSII-6型麻石冲击水浴除尘器,本体使用花岗石砌块加特殊粘合材料砌筑,外壳附带扁钢骨架。(3)除尘器要求达到阻力低、除尘效率好及运行可靠性高、维护少,即除尘效率达到95%以上,加碱脱硫效率在70%以上,出口烟尘排放浓度
二、关于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
2017年10月20日,永顺公司开工建设华亭煤矿生产区锅炉烟尘除尘系统改造工程,华亭煤电公司派驻工程师指导、监督永顺公司施工。2018年1月10日,华亭煤矿向永顺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单》认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8年1月22日,目前已接近工程约定竣工期,但项目只完成总工程量70%,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为保证工程完工,要求永顺公司做好以下几点:1、编制一个切实可行的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报华亭煤矿审批,尔后严格按照计划实施。2、投入一切力量,合理安排施工人员,优化施工工序,加大施工力度,全力以赴赶工期。3、尽快安排制浆系统部分设备、自动控制系统设备、电器控制系统设备、仪表仪器及部分管件阀门到货,明确到货日期。4、尽快提供设计图纸,明确提供时间。2018年1月11日,永顺公司《回复函》主要内容有:接函后,积极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协调现场施工人员、设备供应厂家、设计方共同努力提前工程力争在月底前投入运行。目前工程处在冬季最寒冷阶段,室外高空施工难度非常大,气温平均温度-10度,每天有效施工时间段在9时至17时,此时间段外无法施工,永顺公司根据实际状况积极调整施工计划,加大现场施工力量。1、督促设备供应商尽快将未到场设备运至现场。2、增加现场施工人员加班加点提前施工进度。3、电器设备及仪表阀门18日到货。4、积极协调设计单位尽快完善设计图。在不影响生产区锅炉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永顺公司加大施工力度争取早日将1、2号锅炉除尘系统投入使用,土建收尾工程及3、4号锅炉除尘系统目前不能停炉,无法完成引风机更换,积极协调,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3、4号锅炉进行单台改造,争取早日投入使用。2017年1月17日,华亭煤矿向永顺公司发《整改通知书》,对永顺公司施工情况与《技术协议》存在的技术偏差提出意见:1、虑压机彩板房东侧墙壁紧贴楼梯,不便于人员上下检修;房屋高度不够,无法满足起吊工具的使用要求。水泵房设计空间狭小,设备检修更换空间局促。2、彩板房梁、柱采用100*40镀锌方管作为主要受力构件且数量不足,稳定性差。3、虑压机扶梯、走道、栏杆柱和横杆均与协议不符,且虑压机西侧检修平台窄小。4、烟道未做防腐处理。2018年10月24日,华亭煤矿向永顺公司发整改通知书,对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部分、技术部分列出28项需要整改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锅炉烟气排放不达标。2018年10月25日,永顺公司回复单:针对华亭煤矿提出的28个问题逐一进行了整改或者依据涉案合同约定答复解释,关于锅炉烟气排放不达标问题,永顺公司向华亭煤矿提出意见建议:涉案工程是现行环保政策下配合华亭煤矿进行的,《环评报告》由华亭煤矿委托编写,内容不符合设备实际运行情况。永顺公司咨询研究、通过分析检测数据研究后提出建议:经过多次检测,对脱硫塔、除尘器进行了调整改制,烟气排放二氧化硫达标、烟尘实测值达标,由于(烟尘)氧气含量高达17%(标准9%),烟气折算值不达标。处理方案1、进行锅炉改制,使设备氧含量达到标准值9%。方案2、如不改造锅炉需将麻石水浴除尘器更换为布袋除尘器,方可(使烟气折算值)达到标准。由于锅炉改造不在此(涉案合同)项目内,无法确定时间,更换布袋除尘器工期需要40天、造价估算200多万元。2018年12月6日,华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给永顺公司《业务联系函》:永顺公司招标的《华亭煤矿生产区锅炉除尘系统改造项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为交钥匙工程,永顺公司需完成从工程勘察、环评、设计、供货、施工、安装、检验、调试、试运行、改造部分的环境监测、技术培训等并稳定达标通过验收。截止目前,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完工进入试运行,2018年10月18日委托平凉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结果为:1#2#锅炉烟气(折算值)110.1mg/m3;3#4#锅炉烟气(折算值)80.2mg/m3,均不达标,要求于2018年12月20日前衔接,并整改。2018年12月21日,永顺公司向华亭煤矿提出《关于华亭煤矿生产区锅炉除尘达标解决方案》:目前永顺公司的设备已正常运行,并且经过平凉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烟尘实测值均在范围内,因为氧含量过高造成折算后烟尘不达标,需要华亭煤矿尽快解决锅炉运行氧含量(国家标准9%),方可达到现行环保标准。如不解决氧含量问题,永顺公司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2018年12月21日,华亭煤矿复函永顺公司:项目招标时永顺公司就华亭煤矿提出的麻石水浴工艺能否实现锅炉烟气达标排放的质疑明确予以答复。技术协议约定在任何带负荷工况下运行必须达标,不支持永顺公司的意见,并要求提出其他解决方案。2018年12月23日,永顺公司复函:1、招标《澄清函》中所指出的麻石水浴除尘工艺配合脱硫塔系统烟气排放达标,是在各项设备运行正常情况下包括华亭煤矿锅炉正常运行。永顺公司提供的脱硫专利设备配套麻石水浴除尘工艺的成功达标排放案例附有第三方检测报告,报告中各项数据指标,其中包含锅炉烟气氧含量实测值数据9%左右,华亭煤电公司拿到检测报告并未提出过基础数据问题,也未提出锅炉锅炉漏风严重、燃烧不充分造成氧含可能无法达到国家基准排放含量值的有关说明和提示。因此永顺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锅炉很正常标准下的烟气排放指定了施工工艺及设备选型。设备方案配置及施工工艺也经过华亭煤矿批准并签订了技术协议。华亭煤矿指定第三方环保公司依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作出环评报告,报告方案中是麻石水浴除尘工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明确烟尘中基准氧含量值9%。2、《技术协议》第五条一项约定任何负荷工况下锅炉的出力负荷,亦即华亭煤矿的2台6吨锅炉,可以在任何(最大12t)负载下脱硫塔都能够满足烟气的处理量要求,并不是指烟气中任何氧含量数值下,永顺公司的设备完全能满足任何负荷工况下的烟气处理量需求,实测值已经达到烟尘≦50mg/m3二氧化硫≦300mg/m3的标准,(环保)结论不达标是因为烟气氧含量严重超标造成折算值不达标。3、永顺公司配合华亭煤矿找规律漏风点,华亭煤矿几次简易处理后并未降低锅炉烟气氧含量。
2017年12月22日,永顺公司向华亭煤电公司、华亭煤矿报送《锅炉除尘系统改造项目进度验收单》,主要内容有:设备已到货80%,安装已完成60%,华亭煤电公司未验收,未支付工程进度款。2018年2月,永顺公司编制项目进度结算表、进度验收单:已完成总工程量80%,系统已负载运行,完成工程价款合计:1967835.16元。2018年5月22日,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亭煤电公司、华亭煤矿相关8个单位签字盖章,验收意见:完成量按总工程量35%验收。2018年5月28日,永顺公司据华亭煤电公司验收意见申请工程款,华亭煤电公司批准支付70万元,2018年6月25日,华亭煤矿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2份,其中50万元于2018年10月11日到期,20万元于2019年6月5日到期。
三、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涉案华亭煤矿锅炉运行情况及烟气氧含量
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技术协议签订前,2017年5月25日,平凉市环境监测站《废气污染源检测报告》结果:涉案华亭煤矿锅炉排放烟气氧含量17%。涉案锅炉改造项目工程完成后,2018年10月30日,永顺公司委托第三方平凉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锅炉排放的废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1#2#锅炉检测项目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达标。实测氧含量均值16.6%,基准氧含量9.0%;颗粒物排放浓度实测值39.4mg/m3、37.7mg/m3、40.5mg/m3,折算值116.4mg/m3、98.3mg/m3、115.7mg/m3,折算均值110.1mg/m3。3#4#锅炉检测项目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达标。实测氧含量均值15.3%,基准氧含量9.0%;颗粒物排放浓度实测值35.6mg/m3、41.5mg/m3、36.5mg/m3,折算值76.3mg/m3、88.9mg/m3、75.5mg/m3,折算均值80.2mg/m3。
四、当事人双方关于涉案合同争议解决协商过程
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核心争议是锅炉烟气排放颗粒物折算值超标,永顺公司提出维修锅炉或改用布袋除尘器以降低锅炉烟气氧含量,华亭煤矿采用了维修锅炉的办法,但收效不大,还不能达标,不断要求永顺公司整改。2019年4月,永顺公司与华亭煤矿协商,因为涉案项目工程烟气排放不能通过环保部门验收,永顺公司无力解决,同意华亭煤矿对涉及工程未达标部分的设备、安装费用进行扣除,华亭煤矿不留质保金扣除永顺公司738176.37元(含设备、安装费),涉案项目合同予以终止。永顺公司起草了终止协议,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华亭煤矿。应华亭煤矿要求,永顺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出具了签署时间为2019年8月2日的致华亭煤矿《函》,内容为:根据现有锅炉情况,经专家讨论后永顺公司已无能力达到现有环保要求,同意对未达标的除尘系统费用进行扣除,永顺公司愿承担后续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华亭煤电公司最终未签署终止协议。2020年3月18日,华亭煤矿致函永顺公司,以锅炉烟气颗粒物超标,限永顺公司于2020年4月5日前整改,否则将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永顺公司在7日内拆除项目所有设施并退还已支付费用70万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华亭煤矿将组织拆除,损失及费用由永顺公司承担;合同解除后,华亭煤电公司不支付合同价款;华亭煤矿组织施工前因此项目造成的损失,由永顺公司承担。永顺公司未同意。2020年4月23日,永顺公司起诉华亭煤电公司,华亭煤电公司提起反诉。本案审理过程中,2020年7月10日,华亭煤电公司向本院请求拆除涉案华亭煤矿生产区锅炉脱硫除尘系统改造工程实施,永顺公司认为脱硫系统符合合同约定,除尘系统设备运行正常,且效率达到95%以上,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标准是因锅炉运行效率差导致,可以通过改造锅炉解决,也可以把之后招标差补给永顺公司,用布袋除尘系统达标。其后华亭煤电公司擅自拆除了涉案项目设备设施。
本院认为,华亭煤矿隶属于华亭煤电公司,非独立法人,涉案合同主要由华亭煤电公司履行或审批,华亭煤电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应诉和提起反诉,诉讼主体适格。
永顺公司与华亭煤矿签订的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技术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故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涉案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一是涉案合同是否解除;二是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违约的情形;三是华亭煤电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合同价款;四是永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华亭煤电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本院对此分述如下:
一、涉案合同是否解除
华亭煤电公司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华亭煤矿锅炉除尘系统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华亭煤矿生产区锅炉除尘系统改造项目协议》,本案开庭审理过程华亭煤电公司请求解除合同,永顺公司同意,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解除合同的时间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违约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华亭煤电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按月支付永顺公司完成工程量80%进度款,即便永顺公司申报完成工程量70%,华亭煤电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程序验收、审批程序处理,随意把永顺公司申报的工程量改为35%,改造工程进入试运行,付款未达到合同约定的80%,违反合同约定。涉案合同约定,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华亭煤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永顺公司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此外,施工过程正值供暖期,华亭煤电公司的锅炉不能停止运行,影响项目改造约定的合同工期,是客观原因,因此,永顺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改造,根据合同约定及客观情况,不构成违约。关于永顺公司麻石水浴除尘设施除尘环评不达标是否违约,下文予以评述。
三、华亭煤电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合同价款
永顺公司主张华亭煤电公司支付涉案合同尾款209.402542万元,华亭煤电公司主要以环评检测除尘颗粒物超标,不能通过环评,永顺公司违约,不同意支付合同尾款。
对此本院认为,对涉案合同的履行,双方对技术服务部分发生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一)环评《检测报告》各项数据符合涉案合同约定。涉案麻石水浴除尘器除尘后颗粒物排放实测浓度、除尘效率>95%,符合涉案合同约定,仅颗粒物排放折算浓度浓度超标。造成颗粒物折算浓度超标的主要原因是涉案4台锅炉排放的烟气氧含量过高,华亭煤电公司招标文件描述锅炉运行效率75-85%,在这种情形下,炉膛内氧含量正常值为7-10%,华亭煤电公司提供的2017年5月25日平凉市环境监测站《废气污染物解除被告》涉案锅炉排放的废气氧含量17%,此种情形下,锅炉运行效率不足50%,涉案除尘改造项目完成后,招标文件描述的锅炉重要参数内容虚假,与实际不符,对投标人产生误导,使合同履行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精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华亭煤电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程有过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涉案合同除尘脱硫改造项目环评依据是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4月28日批准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GB即国家标准,2014年7月1日起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5.2规定:“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5468或GB/T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6的规定执行。”其中表6规定的燃煤锅炉烟气基准氧含量9%,公式(1)如下:
根据公式(1),在实测氧含量与基准氧含量相同的情形下,污染物折算浓度与实测排放浓度相同;在实测含氧量大于基准含氧量的情形下,折算排放浓度提高。涉及到本案,涉案麻石水浴除尘设施约定除尘效率95%以上,达到了当时麻石水浴除尘器除尘工艺的极限,符合涉案合同约定,因此要降低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值),只有降低实测氧含量。涉案锅炉实测氧含量16%以上,氧含量超标是导致涉案合同约定的折算值不达标的原因。氧含量超标的根本原因是锅炉运行效率低,要解决涉案锅炉运行效率低的问题,只有通过维修锅炉设施或者更换锅炉,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永顺公司没有维修或者更换锅炉的义务。氧是大气的组成部分,锅炉出口排放烟气中的氧,不污染环境,麻石水浴除尘设施(工艺)除尘不除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燃煤锅炉基准氧含量9%,燃油、燃气锅炉基准氧含量3.5%,是对锅炉运行效率的基本要求,实测氧含量越高,锅炉运行效率就越低,能源浪费就越大,废气污染物浓度就越高。国家规定基准氧含量,目的是控制锅炉烟气含氧量,提高锅炉运行效率。涉及到本案,因为煤燃烧不充分,污染物浓度高,增加了除尘压力,提高了除尘成本。华亭煤电公司华亭煤矿对锅炉进行了维修,但效果不明显,没有从根本上降低氧含量。综上,涉案锅炉烟气氧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华亭煤电公司履行技术协议不符合约定,影响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永顺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麻石水浴除尘设施除尘效率符合合同约定,依法已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三)永顺公司主张涉案除尘脱硫项目除尘、脱硫设备可以独立运行,均具有使用价值,华亭煤电公司认为不能分割,本院提出对项目设备设施使用价值进行司法鉴定,华亭煤电公司予以拒绝,未经本院许可,在诉讼过程中单方擅自拆除了涉案项目设施设备,应当承担项目工程款支付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涉及到本案,永顺公司依约完成改造工程,合同解除后,华亭煤电公司应当支付约定工程价款。
综上,永顺公司诉讼请求华亭煤电公司支付未支付工程价款209.40254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对华亭煤电公司关于永顺公司返还已支付70万元、支付违约金22.463961万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永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华亭煤电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
涉案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后,华亭煤电公司对涉案除尘脱硫项目另行招标,招标价为418.882085万元,华亭煤电公司主张的损失139.479543万元(含拆除费用3万元),是第二次招标价款与涉案合同价款的差价及拆除涉案工程项目设施的拆除费。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调解,通过仲裁、诉讼,本案争议发生后,永顺公司根据实际提出两套解决方案,华亭煤电公司未予同意,单方对涉案除尘脱硫改造另行招标,违反了合同约定,扩大了涉案改造工程费用,涉案项目设施设备并非没有使用价值,华亭煤电公司单方擅自拆除,扩大损失,主张永顺公司承担,没有法律依据,对华亭煤电公司关于永顺公司赔偿损失139.47954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永顺锅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反诉理由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相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5.2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永顺锅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0月16日签订的《华亭煤矿生产区锅炉除尘系统改造项目技术协议》于2020年5月28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永顺锅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价款209.402542万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2355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355,由原告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永顺锅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3000元,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35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爱君
审判员 郑芳芳
审判员 程蕊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亚亚
书记员 黎 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