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恒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金恒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1129民初757号
原告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恒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金恒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润香
书记员  张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