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9民初758号
原告:江西万年青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城东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57876885XJ。
法定代表人:徐公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冬、赵永帅,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金恒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357号财富广场B座16层16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042372。
法定代表人:徐义华。
原告江西万年青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恒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江西万年青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金恒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万年青矿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万年青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万年青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润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