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民辖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力诺光伏厂房办公楼101。
法定代表人:周广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新飞文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詹克士,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7民初1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力诺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时认定案由合同纠纷,因此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同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应认定为有效。案涉项目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力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林砚
审判员 安利军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少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