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兴元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3民初8659号
申请人:***,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都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闯,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京鑫兴元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北军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56229E。
法定代表人:刘学,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北京鑫兴元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新大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鑫兴元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北京鑫兴元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二焕
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哲
书 记 员 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