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兴元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3民初2299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村民,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北京鑫兴元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山地区北军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56229E。
法定代表人:刘学,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鑫兴元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鑫兴元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均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琬萱
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天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