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顺执字第521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兴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山地区北军营村,组织机构代码10255XXXX。
法定代表人刘增元。
被申请人顺威恒达(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6957XXXX。
法定代表人侯启战。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兴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顺威恒达(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4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顺威恒达(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顺威恒达(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4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维生
审 判 员 单立勋
审 判 员 康占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