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804号
原告:北京拓发金属门窗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前渠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188984。
法定代表人:姚宝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刚,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宇,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站前西街2号顺鑫国际商务中心9层905、907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110554859407W。
法定代表人:郝明生,职务不详。
第三人:北京鑫兴元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山地区北军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56229E。
法定代表人:吴文喜,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拓发金属门窗厂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第三人北京鑫兴元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拓发金属门窗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拓发金属门窗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拓发金属门窗厂撤诉。
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周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