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电圆通科贸有限公司

山东东电圆通科贸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市民初字第1228号
原告山东东电圆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宠宠欲动宠物用品店业主,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电圆通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东电圆通科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电圆通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东电圆通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