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7026号
原告:成都市裕恒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1幢1单元2607号。
法定代表人:王月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兰根,四川开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
原告成都市裕恒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成都市裕恒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裕恒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