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裕恒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7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楼。

负责人:马骏,行长。

原审被告:王诚,男,194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审被告:方雅雪,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审被告:唐琼,女,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审被告:成都市裕恒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原审被告王诚、方雅雪、唐琼、成都市裕恒电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黄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