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2192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46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王月中,男,汉族,1985年10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女,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女,汉族,1958年2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成都市裕恒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1幢1**2607号。
法定代表人:王月中。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王月中、***、**、成都市裕恒电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雷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