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波热力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蓝波热力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7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蓝波热力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6879984350。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北路1号太白盛世4幢5单元1404室。
法定代表人:王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陵生态水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170515990415。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马恭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蓝波热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陵生态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3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117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陵生态水泥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蓝波热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0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03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高陵生态水泥有限公司在银行、车辆、房地产部门进行查询,均无足额财产;经与被执行人高陵生态水泥有限公司所在的基层组织调查、核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高陵生态水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陕西蓝波热力技术有限公司尚有债权2700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117执5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民
审判员  张 乐
执行员  王晓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