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波热力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蓝波热力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7905号
原告:陕西蓝波热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350。
法定代表人:王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蓝波热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供电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蓝波热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被告***已缴纳采暖基本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本次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该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蓝波热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卫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晨曦
书 记 员 薛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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