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7904号
原告:陕西蓝波热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350。
法定代表人:王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汉族,1966年6月28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原告陕西蓝波热力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供用热力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立案登记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电话号码,经本院核实不是本案被告***本人,且无法电话联系到被告***,属于被告不明确。业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信息,致使诉讼活动无法进行,待精准厘清被告主体后,原告可另行诉讼。
本院认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具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然无法提供被告具体的身份信息,致使诉讼活动无法进行,据此应当认定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予以驳回,待条件成就再另外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蓝波热力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卫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晨曦
书 记 员 薛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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