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大石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大石桥市公安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82执985号
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大石桥市长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1211271471。
法定代表人:常乐
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公安局,住大石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8820011662565。
法定代表人:张军联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公安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6)辽0882执1659号、(2018)辽0882执34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该执行款,案外人胡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德规定(试行)》第105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882执9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曹洪军
执行员  陈继生
执行员  张 军
执行员  隋建羽
执行员  王敬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