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冶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大石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38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冶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41-80。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石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长征街。
法定代表人:常乐。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冶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石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7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3620212.16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07538.68元(以3620212.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6月25日)、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3776元、公告费560元,上述合计4172086.84元。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主要为2021年7月14日、7月22日已经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21年7月6日、7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首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大石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存款,无有价证券,无不动产,无机动车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无有价证券,无不动产,无机动车等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分别委托营口市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和营口市盖州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大石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8日,通过公安北辰分局查询***的联系方式,但查询无果;2021年7月20日、7月26日、8月9日、9月30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可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8月13日对被执行人大石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于2021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个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2021年10月12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庆九
审 判 员 王 琳
审 判 员 张 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冯赵岩
书 记 员 李 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